读者点题:近日,市民陈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两年半前自己在上班路上遇到一起交通事故,与一辆摩托车交会时,对方因避让不及自己摔倒在地。结果前几天收到了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对方竟然要他赔偿3万多元。
记者核实:陈先生介绍,2009年10月的一天早上,他骑着电动三轮车去上班,当行驶至工厂附近时,因为贪图方便,便开到了逆向车道上。这时,正好迎面开来一辆摩托车,眼看两辆车子就要相撞,摩托车一个急刹车发生了侧摔,驾驶人干先生被重重地甩了出去,导致右小腿骨折。
“虽然当时交警认定我要为事故负一定责任,但是我觉得主要责任在对方,是他自己刹车过猛,处置不当才摔倒的。”陈先生说,因为当时确实没有发生碰撞,因此对对方的情况便也没去理会。谁知过了两年多时间,就在陈先生淡忘了这起事故时,却收到了法院送来的起诉状,要求他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万多元。“我根本没有撞到他,是他自己摔倒的,现在为什么要我赔偿?”陈先生有些想不通。
相关部门表示:市人民法院法官李云认为,虽然事发时两车并没有发生碰撞,但当时陈先生是逆向行驶,违反了“各行其道”的法律规定,正是由于他的违法行为对干先生的正常行驶产生了妨碍,导致干先生摔倒后受伤。不管有没有撞到,干先生受伤与陈先生违法逆向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干先生的损失,陈先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陈先生赔偿干先生损失5500元,其余赔偿款干先生表示不会再追讨。
法官李云告诉记者,目前我市不少市民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不强,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逆向行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等现象时有发生,因上述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没有直接接触受损失一方,只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便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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