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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经适房管理新法2月1日起实施

  2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程序、优惠政策、过户手续办理等方面有所修改。


  优惠政策更明确


  好不容易能够购买经济适用房,但还差了部分购房款,这样的情况今后不会再“愁煞人”了。记者了解到,《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版中新增的第九条明确提出:平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家庭,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还可以向商业银行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这是《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版中新增的第八条,明确了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于降低开发成本、拉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有直接作用。


  审核程序更严谨


  为使经适房申请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修订版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持书面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实行多级审核制度,使审核程序更加严格和规范。


  记者了解到,修订版的《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仅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初审,还要求市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严格核查。


  5年后可转让


  家庭经济改善后搬了新居,空置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转让吗?在修订版的《桐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要求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并且购房人应当按照届时相同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额的5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等价款。而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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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记者 沈明敏 编辑: 朱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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