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下午,桐乡法院对被告人孙金明、沈林仙、吴金芳、吴如芳、毛长城、毛见海、朱琦、平利明共8人涉及的4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进行集中宣判。其中被告人孙金明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2009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金明等人为使剥皮芋艿不变色从而增加销量,在桐乡崇福镇蔬菜批发市场、梧桐街道东方小区等地向剥好皮的芋艿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焦亚硫酸钠、一水柠檬酸,并将添加上述物质的剥皮芋艿销售给他人食用。经查实共生产销售有毒剥皮芋艿217.6公斤。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该芋艿中检出有毒、有害成份二氧化硫。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金明等人为增加销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金明等人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被告人朱琦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对8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2010年地沟油、假紫砂等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危害了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在这样的背景下,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内容作了重要修正:罚金数额从原来的有限额改为无限额,删除原来可判处拘役或单处罚金的规定。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该院对这批“毒芋艿”案件进行集中宣判,目的在于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食品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守法经营,使老百姓对自己的菜篮子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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