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乡下人向往城里人的生活,如果哪个乡下人在城里买一套房子,那他是很厉害了。但是,不到30年,已经是河东变成了河西,现在倒过来了,许多城里人希望能够落户乡下建房,白静(化名)就是其中的一个。
白静做点小生意,城里有好几套房子,她很喜欢乡下的生活,但是苦于自己的户口在城里,不能在乡下拥有宅基地造房子,所以想去买块宅基地。
2010年1月上旬,白静听说屠甸镇的新农村改造中,村民赵永山(化名)想把自己的宅基地卖掉。在朋友的帮助下,白静联系到了赵永山,并就宅基地买卖事宜进行了洽谈。后双方约定,白静以9万元的价格取得赵永山位于屠甸镇某新村的宅基地,赵永山给白静办好“过户”手续。
2011年1月份,因为马上要开工造房子了,白静应赵永山要求将3万元以赵永山的名义打入该村账户作为新农村建房“报名费”。随后,白静又以“新村建设赞助费”名义给了赵永山6万元,由其交予该村经济合作社,后赵永山将该村开的收据交白静保存。
后来,有人告诉白静,城里人是不能到乡下买宅基地造房的,即使买到了也不能过户,白静问了律师,律师也这样说。最后,白静又找到了村里,村干部告诉她,新农村建房政策是该镇以外的村民不能在新小区建房,而且农户建房后,房屋所有权人始终是建房申报人,不可以过户给其他人,也不可更改户头。
后白静找到赵永山要求其退款,但赵永山以种种借口拒不退款,再后来干脆手机关机,无法联系。白静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永山返还不当得利9万元,后变更为6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而享有的保障、安置,不能擅自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关于宅基地买卖的约定应属无效,赵永山所收白静款项应予返还,故判决赵永山返还白静不当得利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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