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强和钱高(均为化名)是桐乡本地人,都是某水泥厂的水泥销售员。今年3月份,阿强和海宁某村新农村互助合作社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由其以每吨366元的价格向该合作社提供桐乡某水泥厂生产的“炉”牌水泥,用于该合作社农户新农村改造建房。
阿强原本以为可以好好挣上一笔,但是天算不如人算,从3月底开始,因为电力缺口大,水泥厂属高耗能行业,成了拉闸限电的第一对象,阿强所属的水泥厂当然也不例外,只能按照限电预案,隔一天生产一天。“炉”牌水泥在当地属于“品牌”产品,本来就供不应求,限产后“僧多粥少”的矛盾就更加突出了。一边是没有货,一边是合作社农民催着要送水泥去建房,阿强那个急的啊,几乎是夜夜失眠。
正当将要陷入绝境的时候,阿强突然得到一个消息,本地另一家水泥厂还有货,因为该厂生产的“河牌”水泥牌子不是很响,所以销售一般。于是,他决定先购进“河”牌水泥,然后再以“炉”牌的名义供货给农民合作社建房,反正是以散装运过去的,没有包装袋,农民又不会知道是什么牌子。为了把这件事做得更加逼真,阿强还和自己所在的水泥厂的另一销售员钱高合谋,让其在电脑上开好“炉”牌水泥的供货单后,便与买过来的水泥一起运到工地上。这样,“河”牌水泥变成了“炉”牌水泥。
聪明反被聪明误,4月份,阿强所在厂进行对单的时候,发现出厂的水泥多出了187.5吨,一查就查到了阿强和钱高,后公司报案,两人就被叫到公安局去说明情况。
12月5日上午,桐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阿强、钱高明明知道水泥是“河”牌的,却以“炉”牌来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强日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钱高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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