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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赌气划花宝马车 赔钱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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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宝马车没有按医院规定停车,保安上前劝阻竟和车主发生争执,气不打一处来,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指甲钳将宝马车划伤。昨天(10月30日),记者从桐乡法院获悉,10月24日,李某划伤宝马车造成的损失超过9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他已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处以缓刑一年。

  冲动保安划伤豪车

  50岁的李某来自湖南湘潭,曾在桐乡某医院当保安,负责维护医院大院内停车秩序。今年6月25日上午10点,正在引导车辆的李某发现一辆黑色宝马车驶进大院后直接停在了医院行政大楼门口,没有按指示停在车位上,就连忙跑上前劝阻。虽然宝马车主赵某一再表示只停一两分钟就离开,但较真的李某要按规定执行,坚持不让停。赵某感觉被拒绝停车失了面子,就甩手将车门关上后走进了医院行政楼,不再理睬李某。

  一时冲动的李某就拿出带在身边的一个指甲钳在宝马车上用力划了一条线后,若无其事地走开了。赵某发现车子被划伤后,立即报了警并向民警提供了线索。经调查,李某对自己划车泄愤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推说是因为赵某坚持要乱停车,所以他才采取了划车的过激行为。

  赔了钱还要吃官司

  由于李某故意划车的事实清楚,警方随即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将其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经估价,宝马车划痕修复费共计930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并未对自己划车造成的价值认定提出异议,而且还向赵某赔偿了3000元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李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在别人的车上划几下出气,多数人不会将这种行为与刑事犯罪联系起来。既然李某已经做出了经济赔偿,为啥还要吃官司,处罚是否过重了?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李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方赵某车损进行经济赔偿;同时,李某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李某已作出部分经济赔偿,在对其量刑时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伤车行为损害超过5000元可追究刑责

  随着城市汽车数量的与日俱增,争抢车位、汽车堵路等各种问题引发的诸如划车、砸车的案件和纠纷也随之增多。昨天,记者就频繁发生的损车事件咨询了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的王舒琪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划车等伤车行为如果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治安处罚条例》作出处罚,同时应赔偿受害方损失;如果损失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据王舒琪介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的行为属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一般损害达到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遇事要豁达,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此外,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王舒琪说。

  【新闻链接】

  在百度上输入“划车、 判刑”等关键词,立即跳出许多结果。因划车泄愤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少见。

  据《今日早报》报道,2006年5月27日晚,位于杭州市武林广场附近某宾馆保安张某因停在宾馆门口的一辆“马自达”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竟用钥匙故意对该轿车的油漆多处划伤,整个车表面被划了一圈。后张某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批准逮捕,他是杭州因划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2008年6月23日凌晨,黄某与朋友发生争吵后,看见路边停的车与朋友的车型号相似,就将怨气撒在车上,用指甲将车划伤。后长沙芙蓉区法院对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作出宣判,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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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湖晚报 作者: 记者 沈 勤 见习记者 马国海 编辑: 朱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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