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病历,甚至说不全所在单位的名字……一个受工伤的劳动者,到了维权的时候却拿不出有效证据。9月16日,朱洁(化名)第二次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该如何为自己维权,却依然感到茫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受伤后仅获赔2000元
朱洁是我市一家超市的促销员,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并不是超市,而是其促销产品所属的宁波某贸易公司。
去年12月3日中午下班,朱洁在员工进出口通道不慎被一根铁链绊倒。下午,朱洁去医院检查伤势,发现膝盖骨骨裂。治疗腿伤共花去了朱洁1100多元。由于腿伤,朱洁在家卧床休息了4个月。此后,又因为要进行恢复锻炼而无法回去上班。
其间,宁波公司给了朱洁1000元钱。今年8月初,公司人员再度上门,要求和朱洁补签一张劳动合同,并再次支付1000元与之了断。公司人员告诉朱洁:“就当你12月3日那天辞职。”朱洁竟糊里糊涂地同意了。
合同、病历去了哪里?
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处,朱洁言语间满是无奈:“别的也没有什么,后来想想,我受伤后休息的时间,单位应该把工资付给我,毕竟我那时应该还算他们的员工。”朱洁认为,就算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每月也应该支付给她1160元。
当工作人员要求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时,朱洁傻眼了。劳动合同、病历,一样都拿不出来,她甚至叫不全宁波公司的全名。
合同、病历去了哪里呢?回顾当初,劳动合同虽然补签,但并没有给朱洁留下一份。关于病历,由于企业虽未给朱洁缴纳“五险”,但却参加了商业保险。朱洁病愈后,所有病历、费用清单和发票全部交给了保险公司,获得600多元的赔付。
手头没有证据,使得朱洁的维权显得异常艰难。而且,由于朱洁所属的是宁波的公司,异地维权让案件显得更加棘手。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千万记得留一手
无独有偶,就在这一天,另一个超市的促销员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这名员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后聘请了律师赴上海,与所属单位进行交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建议劳动者,特别是与外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谨慎。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自己一定要保留一份;一旦产生工伤,病历等材料一定要保管好,哪怕要交到保险公司,也应该留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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