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9月13日,桐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依据今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禁止陈彤在一年内申领、使用信用卡。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2008年7月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陈彤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桐乡支行申请办理了2张信用卡、在中国银行桐乡支行申请办理了1张信用卡。2010年上半年始,陈彤使用上述3张信用卡共计恶意透支19934元。2010年7月后,两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但被告人陈彤拒不偿还,直至被刑事拘留后,才由其亲属和本人陆续归还全部透支本息。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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