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站在被告席上的蒋某一脸悔意。
据悉,蒋某今年30岁,是江苏某公司驻桐乡办事处的员工。由于工作的关系,需要经常陪客户喝酒,去年10月份就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按理说蒋某应该吸取这次教训,但是他以工作需要为由,抱着侥幸心理,不思悔改,在驾驶证已违法记分达到12分且处于公告停止使用期间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开着小车到处逛。
今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在陪客户吃饭时,蒋某喝了4两多的白酒,虽然喝得有点头晕,但是在酒精的作用下,蒋某驾车离开了饭店,他坚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是过硬的,此时他还是无证驾驶。
当蒋某驾车途经润丰步行街某大厦西侧时,正好遇到交警执勤检查,他急忙想掉头跑路,车子已经被交警拦住。执勤交警闻到蒋某身上散发着一股酒味,遂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交警又将蒋某带至桐乡某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检测,经杭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mg/100ml,已经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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