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与陈刚于2004年10月结百年之好,婚后生一女,2008年11月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于陈刚名下座落于桐乡市屠甸镇某小区的一处三室二厅的住房归妻子李英所有,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后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随后,陈刚带着感情的伤痛飞越太平洋,到国外发展,2011年春节陈刚得知前妻于2010年7月将上述房屋以430000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将李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李英提出陈刚曾同意卖房且收取300000元款项的口头抗辩,遭到李刚的当庭否认。经审理,法院最终查清事实,并判决李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夫妻因感情不和可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到法院通过诉讼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哪种方式,共同财产都可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妻子擅自将房屋转卖他人已违反协议规定,属于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须予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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