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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车给朋友 无证驾驶共担责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崇福法庭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最后法院以赵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沈某具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判处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桐乡市高桥镇的沈先生给尚在读高中的儿子小沈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因为小沈当时尚未满18周岁,根据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无法取得驾驶资格。2010年9月9日晚,小沈的朋友赵某要去桐乡市区玩,并借了小沈的摩托车和朋友一起去桐乡,途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陈某碰撞,造成了陈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桐乡市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被送至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就诊,后经司法鉴定陈某已经构成九级伤残,因为涉及到的赔偿款数额较大,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于2011年6月21日将赵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同时也将车主小沈作为被告起诉。


       法庭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小沈和赵某(已成年)两人均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答辩认为,根据交通事故条例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保险公司据此规定,不同意调解赔偿。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认为,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虽然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应先行垫付。交强险不足部分,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强险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沈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未审查赵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就将机动车借给赵某使用,且过于自信地认为赵某具有驾驶资格,显然将机动车至于危险驾驶的情况下,可认定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又因沈某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故由其法定监护人为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以本案为鉴,提醒车主在将机动车借于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否则好心借车给人用,出了事故自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提醒家长朋友们,给孩子添置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给无法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购买机动车,无疑是为他们增加了身边的危险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提醒家长们给孩子创造安全的成长环境。(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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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童法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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