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车祸中,杭州人余先生驾驶的轿车撞上高速公路的护栏,由于驾驶员位置的安全气囊没有弹出,余先生头部重创死亡。日前,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7月30日,余先生驾驶一辆福特蒙迪欧牌轿车往杭州方向行驶,途经沪杭高速公路桐乡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余先生的车辆前部撞上路旁护栏及可变电子情报板的立柱,导致车辆、发动机严重变形、损毁。当时,尽管发生了猛烈碰撞,轿车左侧安全气囊打开,但关键的驾驶座位前部安全气囊及其他气囊都没有打开,没有对余先生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余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身亡。
经过交警调查,余先生当时没有饮酒且已系好安全带。其家属认为车辆存在严重缺陷,安全气囊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从而导致余先生死亡。故一纸诉状将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和浙江福通汽车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9.09万元。
但是被告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却在法庭上辩称,他们所生产的产品是经过国家强制认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如原告认为车辆存在问题,必须提交有效的鉴定报告。
之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为本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其鉴定报告得出结论,事故发生时,安全气囊已经满足说明书中提到的“重大碰撞”的引爆条件,但却没有弹出。
桐乡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被告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6.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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