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没有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被告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原告徐某赔偿5.54万元,其余的7000余元由余某赔偿。
去年7月30日上午,余某驾车沿桐乡某大街由北往南行驶,至该大街840号地方靠道路右侧停了下来。准备下车。按理说,在开车门下来之前余某要注意观察旁边是否有行人经过。但是,他根本没有观察就开了车门。
不巧的是,此时,市民徐某正好骑自行车从旁边经过,看到余某停下车后突然打开车门要下来,便不由自主地绕到外车道上想避开余某。这时,一辆同向的黑色轿车也从后面开了上来,与骑自行车的徐某发生了碰撞,徐某倒地受伤。
事发后肇事黑色轿车逃逸,一直未查获。交警在事故中认定,余某违法停车及开车门影响徐某的正常通行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过错。
徐某受伤后马上送进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个多月,前后花去医药费1.8万余元,且已经致10级伤残。
今年5月,徐某以余某和其车所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为被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各类损失共计69363.0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行车与被告的汽车是否直接发生碰撞不明确,但被告余某陈述承认了其违法停车开车门的行为的确吓到了原告,导致原告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继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被告提出的余某车辆未与原告自行车发生碰撞故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未能成立。同时,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被告违法停车及开车门影响原告正常通行,存在主要过错,既然该过错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过错导致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一逃逸车辆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停车抢救伤者,存在过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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