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把门开 一不小心赔了6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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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上午,桐乡法院审理了一起没有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被告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由其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向原告徐某赔偿55463.35元,不足的7083.78元由余某赔偿。
去年7月30日上午,余某驾车沿桐乡某大街由北往南行驶,至该大街840号地方靠道路右侧停了下来。准备下车,按理说,在开车门下来之前余某要注意观察旁边是否有行人经过。但是,他根本没有观察就径直开了车门。此时,徐某正好骑自行车从旁边经过,看到徐某停下车后突然打开车门要下来,便不由自主的绕到外车道上想避开余某。
这时,一辆同向的黑色轿车也从后面开了上来,与骑自行车的徐某发生了碰撞,徐某倒地受伤。事发后肇事黑色轿车逃逸,一直未查获。交警在在事故中认定,余某违法停车及开车门影响徐某的正常通行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过错。
徐某受伤后马上送进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个多月,前后花去医药费1万8千余元,且已经致10级伤残。今年5月,徐某以俞某和其车所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为被告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各类损失共计69363.07元;由余某车辆投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余某全额赔偿。
余某和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俞某的车辆没有直接与原告徐某发生碰撞,应该不负责任。且无论事故认定书还是原告的其他证据,均无证明被告余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原告徐某混淆了过错与责任的意思,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并不必然导致其承担责任。而本案已经明确有一辆黑色轿车逃逸,应由其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行车与被告的汽车是否直接发生碰撞不明确,但被告余某陈述承认了其违法停车开车门的行为的确吓到了原告,导致原告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继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被告提出的余某车辆未与原告自行车发生碰撞故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未能成立。同时,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被告违法停车及开车门影响原告正常通行,存在主要过错,既然该过错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过错导致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一逃逸车辆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停车抢救伤者,存在过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从上述条文中无法推断出逃逸车辆必然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其法律精神亦是在尊重事故发生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责任,并非必然推定为逃逸车辆承担全责。
在多方交通事故中,有肇事方逃逸的,可以根据交警大队认定的事实,受害人先起诉已被查获的其他肇事方可以成立。法院院判决后,交警又查明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人之间存在利益争议的,可通过诉讼、协商等方式解决。
一般情况下,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责任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为了遏制肇事逃逸这种恶劣行径发生,本案判决由余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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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在线
作者:
通讯员 童法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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