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下午,两名市民特意赶到市人民检察院,将写有“历六载耐心办案,为百姓依法维权”字样的锦旗送到了该院民行科科长许君岐的手中。“6年了,这样的结果,我们很满意。”申诉人王连顺说。至此,这起因工程款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协议”引来纠纷
2004年1月,因为要修建桐乡市过境公路及高桥连接线工程,桐乡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其中,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中标了该工程第七合同段。
同年2月6日,桐乡交投公司和永嘉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永嘉公司不得将该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他人。但是10多天后,永嘉公司桐乡过境公路七标项目部却与潘某签订了《施工班组责任考核协议》一份。这份协议是分包合同还是内部协议,意见不一,也成为了以后发生纠纷的导火索。
16名包工头联合维权
潘某没有能力全部承揽这项工程,他又将工程中沙石、钢筋材料供应和设备供应找了20多名包工头。
2005年,因为一共拖欠工程款185万余元,潘某和20多名包工头发生纠纷。其中,16名包工头将永嘉公司和潘某等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共计185万余元。结果,法院认定《施工班组责任考核协议》是一份分包合同,判处潘某一人承担付款责任。
但是,显然,潘某无力承担,纠纷一直没能顺利解决。于是,从2006年起,原本不认识的16名包工头,为了工程款,走在了一起。他们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依然维持原判;他们上访,结果还是失望。
是否算“分包”?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潘某与16名申诉人发生的合同关系是自己行为还是代表永嘉公司的行为。法院一直认为,《施工班组责任考核协议》是分承包合同,这就意味着永嘉公司不用承担付款责任,而应由潘某承担。而申诉人一方则不承认这是分包协议,他们坚持认为永嘉公司也要承担付款责任。
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案件一度陷僵局
“我们一开始就想到了调解。”许君歧说,“但是调解却一路障碍重重。”在永嘉公司看来,法院认定了他们与潘某签订的协议是分包,他们支持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合同责任与他们无关。因此他们将检察机关提出的调解建议“拒之门外”。
“一方面我们积极提请抗诉,另一方面我们没有停止过调解。”为此,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们找到了桐乡交投公司的主管单位桐乡市交通局,和他们一起调解此案。
多番调处终解决
一次次上门沟通,一次次法律讲解,一次次推敲认证,今年5月,永嘉公司终于答应双方可以坐下来协商,这让申诉人看到了调解的希望,也让检察机关、交通局看到了圆满解决此案的曙光。
此案已经历时6年,牵扯了多方的精力,而现在永嘉公司有了妥善解决问题的诚意,检察机关作为“老娘舅”,经过慎重考虑,“最初建议由永嘉公司承担40%工程款。但是,这个建议并不能完全让双方接受。”
经过10多次的沟通协商,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永嘉公司也认识到“分包”这个说法站不住脚,答应承担37%的付款责任,共计69万元。7月18日,双方在市人民检察院签订了协议,此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小编态度:维权之路一走就是6年,个中艰辛当事人最清楚。而且,这也绝非个案,建设施工合同非法转包、分包的情况在日常是屡见不鲜,由此往往会引发连环欠款纠纷,结果真正施工者往往拿不到钱。吃一堑长一智,从业者还是要多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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