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作为一部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社保法》使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力度更强了。
参加社会保险是义务不是权利
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看到,每章第一条都有两个关键字——应当。以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一条为例,上写“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当’二字,将参加社会保险上升到法律高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董明说,过去有的职工不愿意参保,认为是否参保应该由自己自由选择。“之前还有职工因为企业为其参保而闹到局里来,说单位没有知会他就为其参保了。”现在,法律明确规定,参保是“应当”,用人单位是代扣代缴单位。如果职工不参保,属于违法行为。
而对于企业违法,法律也有详细的处罚规定和强制措施。
“全职太太”生育也能报销
《社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也就是说,丈夫有工作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妻子没有工作,如果生孩子的话,同样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生孩子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给予报销。据悉,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已实现了全覆盖。职工张生全在得知此条文规定后说,生育保险男女职工都要参加,女职工生孩子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以及生育津贴,可男职工生不了孩子无法享受待遇,现在通过其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体现了公平性。
第三人工伤事故可由基金先行垫付
《社保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也会先行垫付,伤员利益能优先得到保障。
“今后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用怕自己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不用担心单位停产破产、巨额医疗费没人付,尽管安心治病好了。” 董明说,这一条款体现的就是“救人要紧”,将职工可能遇到的风险转嫁到社保机构。当然,这并不是说单位或者第三方就此可以逃脱责任。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单位和第三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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