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2岁的李大妈在给一家公司的卫生间擦玻璃时倒地摔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等共计62897元。李大妈受伤损失该由谁赔偿,到底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近日,此案在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案情回放:
土家族的李大妈2008年1月起受雇于桐乡裕兴保洁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被派往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做清洁工,负责5个卫生间的清洁卫生,月薪800元。
2009年11月10日上午,李大妈在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卫生间擦玻璃时倒地摔伤,公司管理人员将其送回家。李大妈被家人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左肱骨大节骨折,当天就花去医疗费2540.85元。2010年8月3日,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大妈一家多次向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索要医疗费,但公司一直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认为此费用不该由公司承担。
在向“巨石”索要无果之后,2010年11月5日,李大妈一纸诉状将桐乡裕兴保洁有限公司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897元。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时,双方各执一词,都不愿作出退让。
近日,在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时,保洁公司主动提出要求法庭组织调解。最终,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下,保洁公司同意当庭支付李大妈45000元。李大妈考虑到自己在清洁卫生时也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谨慎义务,接受了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
在采访中,受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虽一字之差,但与劳动者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却各不相同,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就本案而言,保洁公司是李大妈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与李大妈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需履行与李大妈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缴纳保险等相应的法律义务,李大妈在工作中受伤,保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而“巨石”则是用工单位,是李大妈从事具体工作的场所,其与保洁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需履行按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等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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