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桐乡法院以被告人陈安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桐乡法院判决的首起“醉驾入刑”案。
5月17日,被告人陈安林在本市崇福镇某小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一小型摩托车,因醉酒在青年路某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连人带车倒在公路边。交警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发现陆安林正躺在路边,还在迷睡中。事后,陈安林回忆说:“当时开到半路,想起自己没带头盔,就准备停车戴上头盔。”因为喝了酒,他无法把握好力度,车子在紧急刹车后失去了重心,一下子将陈安林带倒在地。出现了群众看到的一幕。将其带至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检测,陈安林血液乙醇含量为2.17毫克/毫升(大于醉酒含量0.8毫克/毫升标准)。此前,陈安林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和酒后驾车为被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桐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安林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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