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晚上,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刘昌民带领协警在梧桐街道屠甸路沿线查处酒后驾驶。晚上8时左右,在我市做生意的湖南人雷某驾驶号牌为“湘D”开头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刘昌民看到这辆车及车牌号颇为眼熟,上前将车拦下。驾驶员浑身散发酒气,经过酒精检测,测得雷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带回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后,办案民警发现,就在当天中午12时55分,雷某驾驶同一车辆,在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与320国道交叉口,因被测试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75mg/100ml,构成酒后驾驶,而被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并依法扣留了机动车驾驶证。
然而雷某并没有吸取教训,在傍晚喝了两瓶啤酒后,继续驾驶该号牌机动车上路,且再次被交警查获。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并酒后驾驶的,必须处以3天的拘留。在询问雷某为什么中午被查到酒后驾驶之后晚上仍然酒后驾驶时,雷某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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