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挥刀伤人 一个举棍砸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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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想去偷东西的,但被人发现后,一个竟挥刀伤人,另一个则举棍砸车,案件性质一下子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和寻衅滋事了,这是4月中旬发生在桐乡的两起案件。
“情侣贼”动刀伤人
4月17日上午8点,沈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带着女友从湖州赶到桐乡,寻找目标准备行窃。这对情侣到处转悠,两个多小时后,他们来到了崇福的乡村。
他俩在一农户家前驻足,沈某爬上窗户朝里张望,见里面没有动静,于是,沈某撬开门溜了进去,女友则在门外望风。其实,他俩的举动早已被这户人家的邻居周某尽收眼底,周某一边打110报警,一边叫来了四五个村民,欲将这对贼男贼女包围。女友见到来人,恼羞成怒,从身上取出一把30厘米长的螺丝刀,乱挥乱划起来。周某冲上去,将行凶的女子摁倒在地,其他村民则冲进屋内抓贼。在与女子搏斗中,周某的手臂被她手中的螺丝刀划伤,鲜血直流。正在屋内翻箱倒柜偷得起劲的沈某听到外面的动静后,跳后窗逃跑了。
这时,桐乡市公安局崇福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与村民兵分三路,在村子里搜寻沈某。在一处桑树地里,沈某见到民警包抄过来,撒腿就跑。民警奋力追赶,在追出数百米之后,沈某被扑倒在地。经查,沈某系湖州人,曾因偷盗多次被劳教,这天他在这户农家已窃得现金300元。他女友是湖北人,两人由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当天,这对情侣被警方刑事拘留。
“小混混”报复砸车
几个“小混混”合伙偷盗摩托车,没想到被过路人发现了,结果车没偷到,人却被抓了一个。团伙中年纪稍大一点的顾某,觉得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操起“家伙”一路“杀”了回来。
4月14日晚,顾某趁着黑夜,带上三四个小兄弟来到了桐乡龙翔街道一户人家。这户人家是上一个晚上他们准备偷摩托车的人家,因为被人发现,他们中的一个被扭送进了派出所。常言道“来者不善”,这次,顾某他们身上每个人都带着刀子和铁棍,要来“救人”和“复仇”。顾某他们看到这户人家已经熄灯,猜测停在门口的一辆轿车肯定是这户人家的。于是,他们挥舞着刀棍,对着这辆轿车泄愤。次日早上,朱某打开门一看,傻眼了,刚买两个月的新车一夜之间已千疮百孔。
桐乡市公安局龙翔派出所接到朱某报案后,民警很快将此案与前一晚的那个偷摩托车案联系了起来,认为这是有人在报复。随后,民警展开调查,顾某等人很快就被警方锁定,在掌握了确凿证据之后,办案民警于当晚直扑湖州练市镇,将已躲进被窝睡大觉的顾某4人一举抓获。顾某,19岁,湖州练市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余的“小混混”因都是未成年人,经民警教育后释放。
据了解,朱某的轿车经修配厂估价,修理费在8000元以上。
民警说法
这两起案件都是先由盗窃行为引起的,前者作案人偷偷进入一农户家实施盗窃行为,后被村民发现,为抗拒抓捕作案人用刀伤人,犯罪行为发生了变化,案件性质也随之“升级”,由一般的盗窃案转化成了抢劫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盗窃行为情节轻微,数额较小,又是初犯,则属一般治安案件。一旦转化成抢劫案,那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室抢劫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个案例则是行为人偷盗不成实施报复,将事主一辆轿车砸坏,这个案件的性质成了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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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高家喜 陈斐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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