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4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1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9.5元。
据悉本次调整是我市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以来的第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指的是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不低于1160元这一标准,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支出项目,可在其工资中进行代扣代缴,因此劳动者实际领取到手的工资有可能低于1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