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4月1日上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举行新闻发布会,宣传解释5月1日即将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法律后果和立法背景。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群众交通文明意识、自觉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让《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定义和法律后果做到家喻户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集中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月活动。
据了解,市交警大队将在宣传月中开展一系列活动。“细数十大交通违法顽症”活动,拍摄我市常见交通违法行为二十种,印制成大型展板后在市区润丰步行街广场展出,由市民投票选出我市常见十大不文明交通行为;印制5万份“桐乡交警友情提醒”不干胶宣传车贴,由各执勤中队粘贴到全市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泊位的车辆侧玻璃窗及摩托车仪表盘;结合驾校和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教育课程,针对“危险驾驶罪”定义和法律后果,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和夜间文明使用灯光开展重点宣传等活动。
发布会上,市交警大队就互联网论坛上反映的夜间文明行车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夜间车辆行驶使用远光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市交警大队将会在宣传、劝告的前提下,对在市区道路及其它夜间照明良好的路段使用远光灯的车辆进行相应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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