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11年2月1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对该市首起网络赌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庆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其余被告人陈东红、高苗、施晓辉也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戚云华、胡咏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均并处罚金5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浙江省海宁市人陈庆田,系桐乡市濮院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在“皇冠”赌球网站担任二级代理,先后发展二级代理高苗、杨开文,三级代理陈东红,由被告人戚云华帮助发展了会员陈辉,并积极帮助中间结算。2010年1月至5月间,共接受会员投注2915笔,投注金额计16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庆田、陈东红、高苗、戚云华、胡咏、施晓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在“皇冠”赌球网站上,被告人陈庆田接受会员投注1600余万元,被告人陈东红接受会员投注1570余万元,被告人高苗接受会员投注260余万元;在“龙腾”七星彩私彩网站上,被告人陈庆田、戚云华、胡咏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获利计50000余元,被告人施晓辉在该网站上担任代理并接受会员投注计190余万元,好处费(水钱)2000余元,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陈庆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交代态度均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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