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台的《桐乡市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提出“有错必究,无为必问”——
机关工作人员有错被问责,理所应当。现在,无为也要被问责了。刚刚由桐乡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桐乡市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中提出了“有错必究,无为必问”的问责原则。据了解,相比以往我市出台的单项问责办法,此次《问责办法》不仅涵盖内容更丰富,覆盖面也更广,这在嘉兴市尚属首次。
今年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了“项目推进年”和“效能推进年”(简称“两年”活动),并以“两年”活动推进“双百”工程。但市纪委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发现,一些机关存在着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工作执行力差、工作责任性不强的“太平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桐乡的发展环境。
“在前两年的机关效能建设中,我市也出台了单项问责办法,像行政问责制、农村建房的问责制等等,有效提升了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在形象,这次出台的《问责办法》是要真正解决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力问题。”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蒋惠玲在接受采访时说。由市纪委执法监察室起草的《问责办法》充分借鉴广东韶关、浙江磐安等地的先进做法,并结合了桐乡实际,不仅对工作失职负有责任的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而且也对碌碌无为、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太平官”进行问责,使问责方式由“有错”官员向“无为”官员延伸。
《问责办法》所罗列的13个方面无为情形,有些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并不鲜见。其中包括“对职责规定应当为主办理且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不主动提请协商或不提出建议解决办法;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拒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群众诉求不回应,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不进行处理的”、“对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无故不参加的或会风会纪差的,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等等。
《问责办法》对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具体方式、相应的经济处罚以及考核、提拔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据了解,有错无为责任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对班子集体决定的有错无为事项进行问责时,不仅要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对个人问责提出了‘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6种具体方式。”市纪委执法监察室有关负责人对此认为,这样的问责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党纪处分更为严厉。而个人一旦被问责,其个人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将直接受到影响。
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启动问责程序?《问责办法》进行了明确。如规定:“工作督查、评议、测评、考核中发现较大问题需要问责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问责建议的”、“新闻媒体曝光有较大问题的”等。蒋惠玲解释,对于各单位副科(局)级以上干部将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部进行问责,其他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必要时由市级问责机构直接向下问责。“我们将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市行政审批中心一些窗口负责人纷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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