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做个回访,看看你们对检察院的调解结果满意不满意?”近日下午,在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办公室,检察官老王正在进行电话回访,电话的那头,是老王前不久刚办理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钱某。
这起民事申诉案件的另外两个当事人是韩某和朱某。在2008年4月的时候,平某向钱某借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韩某和朱某共同为平某做担保,结果,平某因无法偿还借款一走了之。一年的期限很快就到了,无计可施的钱某只得将债务人平某以及其担保人韩某和朱某一并告上了法庭,今年6月,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由于平某下落不明,韩某和朱某承担担保责任。
韩某和朱某不服判决,到检察院民行科申诉,还带来了“证据”:担保人沈某返还钱某30万元的凭据一张。证据确凿吗?老王心里犯起了嘀咕,他断定这当中肯定有猫腻。此案立案后,老王立即找到那张凭据上的还款人沈某。沈某证实,作为担保人,他已向钱某还款30万元。原来,平某共向钱某借了60万元,其中30万元由韩某和朱某共同担保,另外30万元由沈某担保。沈某还了他负担保责任的30万元,与韩某、朱某担保的30万元无关。
事实查清后,承办本案的老王将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告知了韩、朱两人,他们也知道自己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为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和执行成本,检察官当起了“老娘舅”,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多次协调,最后,达成了韩某、朱某偿还债权人钱某30.22万元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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