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血杀手一审被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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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曾经残忍地将姘妇杀害后分尸、焚烧头颅、抛尸的冷血杀手张新宝再次来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法院一审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回头看
去年12月25日,安徽霍邱人黄某向警方报案,称其女友李某突然失踪。经过深入细致调查,李某的债务人、桐乡市河山镇人张新宝“浮出水面”。
昨天,法院给出了案件的最终事实认定:
张新宝与李某(冒名“杨会容”)多年前相识并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7月以后,李某多次向张新宝催讨2万元欠款未果。事发当天下午,张新宝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租房内与前来追讨欠款的李某发生争执,因无力偿还欠款,又怕李某赶到桐乡家中讨债,张新宝便拳击李某头部,抓住其头部猛撞地面,用绳索勒颈等,最终李某当场死亡。
为掩饰杀人的犯罪事实,杀了李某的当晚,张新宝用电瓶三轮车将尸体及其随身物品运至桐乡老家的柴房中,后用菜刀分尸。当晚9点,张新宝将尸块扔至桐乡市河山镇堰头村青龙桥下河道中。次日早上,他将李某的衣物、随身物品及头颅等堆放在自己家的空地上,浇上汽油后进行焚烧。当日下午,他又将焚烧过的李某头颅抛于桐乡市河山镇五泾村太平桥下的河道中。
在焚烧李某随身物品时,张新宝还发现她手腕上戴着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823元)、皮包内有300元现金,便将这些财物藏了起来。
案件最新进展
法院认为,张新宝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害李某后,张新宝又窃取其总价值人民币512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又构成盗窃罪。张新宝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以并罚。
法官还称,辩护人曾提出张新宝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况虽属实,但鉴于其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依法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昨天,法官当庭宣判张新宝一审“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的最终结果时,张新宝面无表情,但他的姐姐、妹妹等家人痛哭流涕。事后,张新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认为法律还是公正的,这样的结果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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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湖晚报
作者:
记者 钱姬霞 通讯员 田舍郎 佳剑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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