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09年10月,17岁的邱某结识14岁的林某,随后两人开始谈起恋爱。无料,两人认识半年后,邱某以索要钱财为目的竟将年轻女友绑架了。7月27日,桐乡法院对被告人邱某以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邱某和林某在去年10月份认识。来桐乡之前邱某一直在台州工作,平时和女友林某都是电话联系。今年1月,两人正式第一次见面,之后两人几乎每周六都会见面。为了结束异地恋的“相思之苦”,她请求男友到桐乡工作。3月,邱某终于在女友的哀求下辞掉台州的工作来到桐乡,但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渐渐地打工所赚的钱也花得差不多了。
2010年3月27日,邱某萌发了绑架女友林某并向其家人索要钱财的想法。当日中午,邱某向往常一样约林某至濮院镇一火锅店员工宿舍内,以给林某惊喜为借口,用手蒙住林某眼睛并趁机用手击打其颈部,意图将其打晕,在未得逞的情况下,将林某控制在宿舍内,并拿出砍刀威吓。同时邱某又向林某的母亲发短信、打电话,以不给钱就杀害林某进行威胁,要求给付赎金60万元。次日凌晨,邱某在宿舍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依据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严格的控制,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法定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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