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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法院集中宣判三起贩卖毒品案

       本网讯    6月25日,桐乡市人民法院按照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毒案件在26日国际禁毒日前集中审判的统一部署要求,对三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分子。


       第一起被告人姚欢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经桐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姚欢欢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等成份的毒品,共计19.7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被告人的辩解,该院认为被告人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从被告人租房中查获的16.72克毒品,依法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姚欢欢交代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欢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对扣押在案的冰毒16.40克、麻古0.32克,予以没收。


       第二起被告人张彪、周智学、贩卖毒品罪一案中,经桐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张彪、周智学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周学祥明知他人贩卖的系毒品海洛因,仍帮助贩卖。其中,被告人张彪贩卖9次,总计约1.8克,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智学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总计约0.55克,情节严重;被告人周学祥帮助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总计约0.3克。分别以被告人张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周智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周学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被告人郭兴友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经桐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郭兴友明知他人贩卖的系毒品海洛因,仍帮助贩卖,计4次,重约0.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郭兴友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次集中宣判活动共对5名被告人作出定罪宣判,有效地打击了毒品犯罪活动、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使广大群众进一步认清了毒品的危害,自觉地抵制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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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童法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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