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乡法院洲泉法庭受理的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的案件,在法院调解下最终达成了协议。
原告朱某今年23岁,被告沈某今年22岁,两人年纪相仿,本是同村挚友,从小一起玩耍长大,从小学中学一直是要好的朋友,成年后双方依旧往来密切。2007年10月23日,朱某像往日一样到沈某家中玩耍,正巧遇上沈某骑三轮电瓶车前去海宁许村送货,朱某欣然陪同前往,去的路上双方有说有笑,相安无事,送完货返家途中,两朋友各买了个烧饼以解口谗,朱某在吃完烧饼后主动要求更换沈某开车,以方便沈某吃烧饼,沈某随即答应。当车辆行驶至大麻镇黎明村大旺桥时,悲剧发生了,由于朱某不谙车性,整个三轮车侧翻,朱某因此而受伤,造成腿部骨头断裂后引发炎症,之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伤情基本得到好转,但至今仍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构成八级伤残,遭受较大损失。
朱某受伤后,作为好友,沈某曾支付原告医疗费16000元,后来,就朱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朱某和沈某两家人始终看法不一,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关系开始不断恶化,最终反目成仇。因就朱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始终不能解决,朱某一纸诉状将相知多年的好友告上了法庭,两个朋友对簿公堂。
承办人在了解整个事情的经过之后,仔细分析其中的原因,考虑到双方原本是好朋友,承办人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以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希望通过法院的调解工作,化解双方之间的芥蒂。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双方终于就损害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沈某总共赔偿原告朱某41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6000元,余款25000元当庭支付给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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