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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进沪凭证通行及部分时段单双号通行的通告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省内车辆进沪凭证通行及部分时段实施单双号通行管制的通告


  为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全省道路的安全畅通,有序调节行车秩序,防止检查道口发生严重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上海世博会期间省内车辆进沪凭证通行及部分时段实施单双号通行管制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30至2010年11月15日,凡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进入上海市境内的,应当凭《进沪车辆通行证》通行。

 
  二、根据上海市以及我省环沪周边道路交通的实际,适时在省内各进沪陆路安检卡点对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采取单双号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即单日允许本省机动车中号牌最末位数字为单数的车辆凭《进沪车辆通行证》进入上海;双日允许本省机动车中号牌最末位数字为双数的车辆凭《进沪车辆通行证》进入上海。实施单双号通行管制的具体时间和方法,省公安厅将提前向社会通告。

 
  三、采取单双号通行的交通管制对象不包括营运客车、邮政专用车、“绿色通道”运输车、已领取专门准运证的危险物品运输车以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

 
  四、相关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单位应当提前安排运输计划,尽可能减小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浙江省公安厅

 
                             2010年4月22日

 

  单位办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须知


  1、《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用处

 
  持有《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可从专用车道进入上海陆路道口,一般情况下可以免于安全检查。而没有办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从4月30日起凡在本省登记注册的车辆需进入上海的,应当凭证通行,并视情采取入沪车辆单、双号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2、办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步骤

 
  一、自审。由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单位按照“一车一表、一人一表”的要求制作《车辆审核表(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审核表(单位)》(相关表格可在公安办证窗口领取,也可在公安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对申领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自审,自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的从属关系、年检情况、出入市境需求,驾驶粘贴《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车辆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和现实表现等。

 
  二、提请申领。申领单位对需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和驾驶员情况自审后,向本单位实际经营地或登记注册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政府机关可向当地车管所提出申请,单位驾驶员涉及境外人员的,也可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受理。公安办证窗口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且《车辆审核表(单位)》、《车辆驾驶员审核表(单位)》填写内容与车辆、驾驶员信息汇总电子表格内容一致的申领请求,当场受理。

 
  四、审核。公安办证窗口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请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单位基本信息和车辆、人员汇总信息登记审核。

 
  3、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经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二、由本单位负责人(法人)签署的《责任书》;

 
  三、企业登记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政府机关车辆除外);

 
  四、《车辆审核表(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审核表(单位)》;

 
  五、申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汇总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样式可在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六、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合同或临时用工合同复印件(股东、退休再聘人员除外)。

 
  4、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发放《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一、非本单位实有车辆或挂靠车辆的;

 
  二、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

 
  三、车辆系被盗抢或事故逃逸车辆的;

 
  四、无明显出入上海市境需求的。

 
  5、发现车辆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申领单位不得安排其驾驶粘贴《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车辆出入上海市境道口

 
  一、驾驶员系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系保外就医人员、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

 
  二、驾驶员被宣告缓刑、假释和被判处管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三、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扣押的;

 
  四、驾驶员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

 
  6、《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和补办

 
  《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遗失或被盗的,挂失须凭单位介绍信、车辆行驶证原件及《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或车管所挂失。《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10个工作日后,可携带《<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接报回执单》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或车管所提出补办申请。公安派出所或车管所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原则上,《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只补办一次。

 

  个人办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须知


  1、《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用处

 
  持有《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可从专用车道进入上海陆路道口,一般情况下可以免于安全检查。而没有办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从4月30日起凡在本省登记注册的车辆需进入上海的,应当凭证通行,并视情采取入沪车辆单、双号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2、办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步骤

 
  一、个人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需由车主本人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新居民到暂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也可到临时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新照、过户或办理年验的车主也可到车管所提出申请。

 
  二、办证窗口对提交的申领材料齐全、真实的,当场受理,并对申领人(包括被委托人)以及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三、公安办证窗口完成审核工作后,对通过审核的车辆原则上当场发给《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对未通过审核的车辆以《不予发放<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决定书》的形式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3、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申领表》;

 
  二、车主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三、车主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


  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需由车主以外人员驾驶的,车主还需出具《委托驾驶授权书》,并与被委托驾驶员一同携带上述(一至三)材料。车主或被委托人系境外人员的,还需提供有效证件(护照或通行证)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


  相关材料可在办证窗口领取,也可在公安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车辆未通过年检的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车辆系事故逃逸车辆的;车主或被委托人系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外就医人员、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被宣告缓刑、假释和被判处管制的、被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车主及全部被委托人《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扣押的。

 
  取得《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后,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注销。

 
  5、《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和补办

 
  《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遗失的或被盗的,应出具《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遗失(被盗)情况经过,挂失须车主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到原发证公安机关挂失。《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10个工作日后,可携带《<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接报回执单》,到原发证公安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原则上,《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只补办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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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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