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已交纳的定金能否退还?近日,屠甸司法所依法成功处结了一起类似案件,不仅降低了精神病患者家庭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保护了合同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月21日,潘某在不知朱某系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将位于屠甸镇商贸街的一家小饮食店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朱某预付4000元作为定金。朱某的家人得知此事后,以朱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及押金问题产生纠纷。
朱某的家人认为,朱某是一名精神病人,发病期间,常有胡乱花钱等怪异行为,其家庭为此屡遭损失,不堪其累。这次的行为,其家人在签订合同前和签订合同时根本就不知情,朱某从家里偷偷拿出4000元交了定金盘下那家饮食店,是精神病发作的表现。作为一名精神病人,朱某所签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定金理应退还。
可是潘某却不这么认为,她觉得事先并不知道朱某是一名精神病患者,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发现其有什么不正常。合同签订之后,她将原装在饮食店的宽带、电话拆除,并注销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如果现在要将饮食店还给她,则她的损失至少在6000元以上。因为找不到协调的办法,双方只得找屠甸司法所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朱某系精神病患者,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相关条款规定,所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考虑到潘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朱某签订了合同,且客观上也遭受了损失,朱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适当作出补偿。最后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位于屠甸镇商贸街的小饮食店由潘某收回,并由潘某退还定金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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