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2009年12月1日夜,被告人陈某因工资结算方式上与老板宋某发生矛盾。次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为了宣泄对宋的不满,在桐乡市石门镇羔羊村吴家浜组宋某的鞋帮加工厂(李某家)的过道内,用打火机点燃宋停放于此的一辆踏板式摩托车的坐垫后逃跑。火势蔓延造成火灾,损失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4208元。在逃生过程中,被害人李女(李某之女)从二楼摔落至底楼而受伤。经法医鉴定,李女的伤势构成重伤。
在法院受理放火案后,被告人陈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之间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偿附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87500元(分期付款),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泄私愤,故意纵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已经妥善解决,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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