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黄桂友驾驶着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沪杭甬高速公路上,途经桐乡境内时发生故障,后由浙江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施救”)派出的施救车拖至湖盐线屠甸路段逆向的非机动车道上。不料,桐乡人周某骑着电瓶车撞上了停在路边的半挂车,随后不治身亡。
周某的家属将半挂车的司机黄桂友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半挂车的主人则又以“高速施救”未能保障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那么,“高速施救”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黑灯瞎火撞车身亡
事情发生在2008年8月2日晚上,黄桂友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沪杭甬高速公路上。后因故障,被“高速施救”的施救车拖至湖盐线68K+50M处,逆向停在了桐乡屠甸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上。
当晚8点左右,桐乡人周某骑着电瓶车从非机动车道上经过,黑灯瞎火中,与停在路边的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受伤。周某随即被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抢救,可是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经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桂友与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而黄桂友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为刘成勇所有,事故发生时,黄桂友系刘成勇雇佣的驾驶员。
事故发生后,周某的家属将驾驶员黄桂友和车主刘成勇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桂友和刘成勇承担周某的死亡赔偿责任33万余元。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赔偿周某家属241354元,而由驾驶员黄桂友赔偿周某的家属83415.77元,扣除由刘成勇已经支付的80000元,尚应赔偿3415.77元。
不该将车拖至这里?
驾驶员驾驶车辆出了问题,车主刘成勇承担连带责任。在缴清了死者家属的赔偿款之后,刘成勇觉得很委屈:自己的车子是被“高速施救”施救车拖到出事地点的。按理说,这么长的半挂车不应该逆向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可是,施救人员却没有理会,也正因如此,才导致了周某撞上了停在路边的半挂车而身亡。
刘成勇认为,“高速施救”将故障车从高速公路上拖下来之后,未尽到保障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逆向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因此,他们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刘成勇一纸诉状将“高速施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高速施救”赔偿交通事故中支付给死者家属83415.77元的80%,即66732.62元。
“高速施救”则认为,黄桂友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由其施救牵引,但施救途中未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是在施救后发生的,交警已在事故责任中认定违章停车的责任是驾驶员,而不是在高速上清障的施救者,事故与施救没有因果关系。
记者昨天了解到,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3月16日,刘成勇与“高速施救”达成协议,由“高速施救”一次性赔偿刘成勇损失21000元,刘成勇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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