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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推进惩防建设

  2007年3月1日,是我省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进程中值得纪念的日子。


  这一天,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此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三年来,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认真按照市委反腐倡廉工作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预防职责,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开创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局面。适值全市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之际,仅以此版文章纪念《条例》施行三周年。

 

 

2007年11月28日,召开全市第六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会议,就贯彻《条例》作重点部署

 

  作用广泛、意义深远的重大决策


  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在我省反腐败工作领域的具体实践,《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高扬了反腐倡廉的旗帜,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全省人民的意志。《条例》坚持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体制机制,科学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经验,并经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政府的主张、人民的期盼变为地方性法规,适应了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是我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条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成为了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法制保障。《条例》以《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为指导,首次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执法主体、职责措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我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


  《条例》以清晰的脉络对我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构画出了职责分工明确、法律责任严明、保障措施有力的“操作路线图”,让广大干部群众感受到了预防职务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重温《条例》可以发现,其核心是鲜明地指出了职务犯罪预防必须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定了预防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明确预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考核,从而以法规的形式落实了责任主体,保障了预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本部门、本单位对内部业务运作模式比较熟悉,坚持内部预防为主,使预防工作的主体得以归位,有利于制订严密的管理制度,减少制度漏洞,实现制度预防。同时,为推动有关部门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条例》赋予了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工作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负有查处职务违法违纪的职责,在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现状与规律上有相对优势,可以结合执纪执法情况,针对性地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开展预防工作。这种内部预防为主,专门预防指导的格局,整合了预防资源,实现了优势互补。《条例》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不难看出,这种“三位一体”的布局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分工负责”得到了充分体现,有助于推动预防工作的全面开展。为保证“分工负责”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还明确了各方履行职责所享受的权利、可运用的措施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首次提出了必须保障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资金到位的要求,从而做到了责任明确,制衡有方,保障有力。


  紧扣工作实践是《条例》的又一特点。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我省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大首创,并为全国所推广。《条例》确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在所有领域开展查询的工作部署,这一制度对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为克服预防实践中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监督、指导缺乏权威的问题,《条例》明确“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求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无疑大大增强了专门机关监督、指导预防工作的权威性。


  ——如何有效调动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是《条例》关注的又一重点。为此,《条例》不仅作出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的鼓励性规定,而且作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多条保护性的规定,这为我省民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提供了法制保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让公务信息、公务活动公开,《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还赋予了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遏制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事关基层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条例》把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纳入了调整的范畴。


  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扎实举措


  2007年,在《条例》正式施行的第一年,为了在全市营造一个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在全市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发表电视讲话,编发《条例》学习专刊,介绍、解读《条例》内容和精神实质,成立市预防职务犯罪宣教讲师团等。同时,专门召开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会议,评选表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先进单位,就贯彻《条例》作重点部署,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2008年,担负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检察、监察、审计三机关共同制订了《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完善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移送与协查制度、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制度等多项工作制度。2009年,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成员单位落实‘预防条例工作任务分解’的具体意见措施》。一系列的措施,为确保《条例》贯彻提供了制度保障,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扎实的举措,掀起了《条例》贯彻的一轮新高潮:落实职务犯罪预防职责首次纳入平安考核;市纪委、检察院、法院共同制订《桐乡市典型职务犯罪案件法庭审理现场警示教育实施办法》,创新了个案预防方式;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发文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在市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必经程序;市纪委、检察院、公安局在市看守所共同建立嘉兴全市首家法纪教育基地,为深化我市反腐倡廉工作,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针对性创造了新的载体;市检察院、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会共同组织召开了由32家重点行业单位参加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通报会暨预防工作经验交流会,有力地推动了《条例》规定的落实和预防工作的良性发展;贯彻《条例》专项督导工作、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三个千亿”工程建设项目同步预防正在全面开展……点点滴滴化作涓涓细流,无不昭示着我市社会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迈出坚实的步伐,跨步前进!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腐败现象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条例》贯彻实施中的一幕幕,则无不让关注反腐败事业的人们感到振奋,充满希望。我们有理由相信,《条例》一经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必将成为推动反腐败工作的强大武器!


  沐浴着十七届四中全会的春风,聆听着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的强劲号角,重温《条例》,人们将再一次懂得——荡涤污浊,扬清廉之风,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更是共同的责任。


  明天的桐乡,天必将更蓝、水必将更清!人民群众的生活将更加美好!

 

  人大法工委:正确认识“预防”立法意义 全面推进《条例》贯彻施行

 

  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来,我市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值此《条例》颁布施行三周年之际,集中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条例》是党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法制化的体现,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对于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反腐败力度,提高执政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必须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内的学习宣传活动,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不断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责任性,并身体力行、模范遵守。检察、监察、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依法履行职责,着力推进《条例》贯彻执行。《条例》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要切实承担起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责任,将预防工作及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工作的指导、监督,把《条例》的“职责和措施”、“监督和保障”贯彻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渗透到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监督指导,要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务犯罪预防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正确实施。对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上级人大的要求及本地实际,通过开展执法调研、视察和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各类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

 

  桐乡市监察局:   在坚决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出台三年来,我市监察机关按照责任分解要求,重点围绕教育、监督两项职责,建立健全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在坚决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积极发挥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


  抓思想教育,坚持预防在先。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重视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拍摄警示教育专题片、编写案例剖析材料、建立法纪教育基地、开展法庭庭审现场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针对性;开展正面典型教育,总结、宣传一批勤廉兼优的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先进事迹,用先进典型教育党员干部;深入开展廉政文化“七进”活动,增强全员反腐倡廉意识,营造浓厚的廉荣贪耻氛围。


  抓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紧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实施惩防体系项目化推进,不断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通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构建工作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开展行业构建和专项构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进行统一部署;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的良好局面;严格执行“三书两报告”制度,有力推动了全市惩防体系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行岗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不断完善“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岗、监督督到岗、责任落到岗”的防范措施。


  抓案件查处,发挥治本功能。全市各级纪监察组织始终把查处案件作为反腐倡廉重大任务来抓,坚持有案必查、违纪必究的原则,在执纪办案过程中,不断规范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2007年至2009年,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304件,处分党员干部297人,其中48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理。同时,坚持以查促建、以查促防,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通过案例加强教育、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力。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条例》规定 强化检察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作为党委领导下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法律赋予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神圣职责。2007年以来,市检察院按照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积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是:


  立足职能,寓防于查,始终把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为首要的工作任务。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件49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1件42人,渎职侵权案件6件7人;科级干部10人,现职科级领导干部5人。包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马维翔、嘉兴港区招商局原局长凌越、平湖市乍浦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熊华等领导干部在内的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受贿要案得到依法查处,有效地发挥了惩治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特殊威慑作用。


  依托办案,以查促防,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配合相关行业单位开展预防工作。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综合运用各种预防措施,积极发挥检察预防的示范作用。共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活动41场次,接受教育人员5000余人;对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剖析11件,召开案件剖析会5次;创新教育形式,会同市纪委、市法院共同制定《桐乡市典型职务犯罪案件法庭审理现场警示教育实施办法》,组织庭审现场警示教育4次;结合办案发送检察建议20余件,提出防范措施69项,促使发案单位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章立制、完善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在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中的重要作用,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96批次,其中,涉及被查询单位600余个,被查询个人3500余人。


  拓展平台,凝聚合力,积极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社会化机制建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2008年4月,市检察院与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共同制定了《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完善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移送与协查制度、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制度、协作调研制度、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制度等多项工作制度,有力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为领导小组决策做好参谋,进一步完善市委统一领导,检察、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监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格局。依托全省首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会,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主题活动,建立社会各部门预防职务犯罪联动机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桐乡市审计局: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 扎实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自《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实施以来,桐乡市审计局作为桐乡市预防职务犯罪成员单位之的一,充分发挥国家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预防、揭露和抵御 “免疫系统”功能,积极探索“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办法和途径,扎实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围绕职能,有的放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以专项审计调查为手段,揭示经济社会运行各个环节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缺陷,切实促进政府及其部门加强宏观管理,堵塞漏洞。近年来,我局每年均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的矛盾和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以往审计中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确定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通过专项审计调查,认真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努力从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规定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促进政府及其部门强化制度建设,严格制度执行,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取得了良好效果。

 
  以内部控制制度测评为手段,切实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在单位内部管理(控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并不一定会出现违法犯罪情况,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凡出现违法乱纪、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的单位必然是内部控制不健全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最理想的办法是“釜底抽薪”,从源头上防止职务犯罪,清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温床,建立一整套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和机制,使人不能、不敢、不愿进行职务犯罪。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局均将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为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通过对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评,我局发现了不少单位在内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局还专门建议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桐乡市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督查办法》,规定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落实的,督查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加强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我局始终把查处、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作为工作重点。一是在审计项目立项阶段,我局走访纪检、检察部门,了解举报信息,把有群众举报反映、有立项价值的单位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是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全体审计人员树立案件意识,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线索,一查到底,不放过任何有价值的疑点和线索。三是加强案件移送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职务犯罪嫌疑的情况,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四是积极配合纪检、检察部门查处职务犯罪行为。凡纪检、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审计配合的,我局均安排业务水平高的审计人员参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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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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