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桐乡市人民法院对学生孙某诉桐乡市文华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桐乡市文华学校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等损失12170.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13670.98元;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自2009年初就读于被告桐乡市文华学校。同年6月12日下午,孙某下课时与同学在学校操场上奔跑玩耍过程中摔伤左臂肘关节,班主任老师及学校工作人员将其送至桐乡市中医医院治疗,并通知了孙某家属。后来,又转院至浙江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经鉴定孙某的伤已经构成十级伤残,孙某的家长认为学校的安全设施有严重问题,这才导致了孙某受伤,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合计4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校系经桐乡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告孙某诉称被告安全设施有严重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孙某系6岁儿童,对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课余活动,学校方面负有管理和教育职责,故被告对原告下课后奔跑玩耍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属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