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单位洗澡,不小心却被烫伤致残。倒霉的高某起诉了实习单位,要求赔偿。最近,桐乡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嘉兴某织染有限公司需赔偿原告高某损失56383.66元。
高某就读于宁波某学院,临近毕业,和许多同学一样,找好了实习单位。2008年8月,她开始在嘉兴某织染有限公司财务部实习,并于同年11月29日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上写明高某被安排在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2009年12月5日晚7时,高某和几个同事来到职工浴室洗澡,突然,浴室水管爆裂了,高某全身多处被烫伤,到医院住院治疗了42天。单位为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之后,经鉴定,高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一怒之下,高某把实习单位告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在嘉兴某织染有限公司职工浴室洗澡时,因突遇水管爆裂致使全身多处深度烫伤,从而造成伤害,高某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该公司的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案中,该公司职工浴室是向员工提供的服务设施,职工浴室中的硬件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从而造成了对高某的伤害,该公司作为职工浴室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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