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下午,桐乡市人民法院对孙伟东诉桐乡市文华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桐乡市文华学校赔偿原告孙伟东医疗费等损失12170.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13670.98元;驳回原告孙伟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2009年初,原告孙伟东就读于被告桐乡市文华学校。2009年6月12日下午,原告下课时与同学在学校操场上奔跑玩耍过程中摔伤左臂肘关节,原告的班主任老师及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将其送至桐乡市中医院门诊治疗,并通知了原告家属,后原告转院至浙江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原告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的安全设施有严重问题,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合计46809.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系经桐乡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告孙伟东诉称被告安全设施有严重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系6岁儿童,对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课余活动,被告负有管理和教育职责,故被告对原告下课后奔跑玩耍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确认原告物质损失为40569.93元,由被告承担30 %赔偿责任即12170.98元。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高,法院根据本案和本地实际,确定由被告赔偿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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