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刑事裁定,依法撤销对罪犯张奇卫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张奇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2月2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奇卫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奇卫于2007年2月13日被交付桐乡市公安局执行监管,缓刑考验期限从2007年2月13日至2011年2月12日。
经查明2007年3月3日晚,罪犯张奇卫伙同他人因寻衅滋事,被桐乡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09年8月7日晚,罪犯张奇卫参与赌博违法活动,被查获后给予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2009年12月5日晚,罪犯张奇卫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执行机关桐乡市公安局根据罪犯张奇卫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次进行违法活动的表现,建议法院对罪犯张奇卫予以收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张奇卫在缓刑考验期间,被交付执行监管后仍不思悔改,多次参与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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