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城市流动到另一个城市,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可随身带走,这是许许多多劳动者多年的梦想。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这无论对劳动者自身还是对稳定我市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队伍,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对于桐乡而言,2006年以来,我市一直推行“五险合征”政策,社会保险参保率有了大幅提高。然而,“五险合征”主要还是依赖于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不少外来务工人员居多的企业还是反映,员工不愿意参保。2008年10月开始,浙江省规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而对于全国而言,社保转移仍旧无法做到。此次《办法》的出台,让困扰众多打工者30多年的社保转移问题终于有了解决方法。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办法》按照“惟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同时,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办法》也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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