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工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出8万元罚单,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培训场所的桐乡某歌舞厅经营者俞某进行重罚。这是我市首次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房东实施行政处罚。
今年11月9日,市工商局会同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市区的一家歌舞厅内查获了一起非法传销培训活动。现场有2名“广州天冀”传销组织的B级别人员正在为90多名传销人员召开“分享会”。
经调查,该歌舞厅的经营者俞某将空余的场地租给该传销组织召开分享会,租期半天,租金500元,收取定金100元,后因传销活动被执法人员查获,俞某未收到剩余的400元。俞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述之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的违法行为。
为什么要对俞某进行重罚呢?原来,早在今年的3月3日,俞某作为该歌舞厅的负责人曾参加了市工商局召集的打击传销协作会议,并签订了责任状。在责任状中明确宾馆、歌舞厅、中介机构等单位做到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向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服务,并积极举报涉嫌非法传销的承租人。然而,俞某在出租过程中,不仅未审查承租人的情况,并且还为承租人提供了服务。
近年来,我市传销活动频发,少数市民为贪图一点房屋租金,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传销分子,甚至有像俞某这样将经营场所进行出租的。由于工商、公安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一般对房东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收回出租房屋,并没有经济上的处罚,造成许多房东们思想上的“松懈”。根据规定,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俞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正好给出租房屋者们敲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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