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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门槛降低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11月4日,我市《关于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救助的意见》出台。《意见》正式对低收入家庭进行了新的界定,即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内,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


  据悉,我市于2005年底开始着手低收入家庭调查摸底工作。经过调查审批,2006年低收入家庭规范化档案建立,全市864户计2709人列入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随后2006年出台的《关于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20%内的困难家庭列为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2008年7月我市进行第二次低收入家庭调查,对救助范围作重新的评估考量。低收入群体生存环境与低保群体相差不大,收入来源大多不稳定,享受的政府救助较少,一旦遭遇突发的、特殊的困难,往往更容易陷入困境。


  针对一些低保边缘家庭因人均收人高于低保标准,享受不到低保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情况,此次新规定将全市低保标准线以上50%内的困难家庭列入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另外,新规定还就生活、就业、医疗等多方面救助措施作了分类完善,低收入家庭凭借一年一发的《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享受相关救助政策。此次新《意见》出台,使得整个社会救助体系制度更加规范、合理,便于更好地为城乡低收入家庭提供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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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实习生 朱铁波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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