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晚了两天,8000元的医疗费不能报销了,真是可惜啊!”日前,得知自己厂里职工的医疗费因为超期而不能报销,负责申报工伤的工作人员懊恼万分,嘴里不停念叨:“要是早几天来就好了,早一点来就好了。哎……”如今,8000元的医疗费只能由企业自行负担了。
这件事情真有些冤枉。陶师傅是我市一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9月11日,陶师傅骑电动车在下班回家途中经过一家水泥厂,不慎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他立即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目前,陶师傅仍在治疗中,医疗费用已经花了8000元。
2009年10月14日,陶师傅所在的纺织公司工作人员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陶师傅的工伤案件。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案件已经超期,医疗费不能报销了。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我国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记者从当事人那里了解到,申请工伤案件超期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对工伤保险条例不了解所致。工作人员提醒,根据条例规定,遇到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最多可以再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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