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一名男子开着越野车在羔民线上由北往南快速行驶,却不料撞上了路上的一个石墩,严重受伤。随后,该男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家属看了现场之后,得知他是撞上了相关部门为阻止车辆逃费设置的路墩而亡,便将桐乡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以及石门镇政府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道路上设立路障,阻碍交通”,而且警示标志也很不明显。
昨天(9月10日),记者了解到,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桐乡市公路管理段赔偿死者家属51881.57元。
男子撞上路障身亡
事情发生在去年12月23日晚上,桐乡男子小闻(化名)驾车行驶在桐乡市境内的羔民线上,当车子行驶到石门镇春丽桥村附近时,发生了意外——小闻的车子撞上了路上的一个石墩。由于车速比较快,撞击对小闻的冲击力非常大。随后,小闻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全力抢救,仍然回天无术,小闻于第二天死亡。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小闻因遭车祸致胸部外伤,左侧第五根肋骨骨折引发肺挫伤、心脏劈裂、心源性失血性休克。
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调查之后出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表明,小闻驾车撞上了相关部门为防止逃费而设置的路障,由小闻承担事故过错的全部责任。
家属一怒之下
“民告官”
家属在事故现场查看之后认为,发生事故的路段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可是这个标志已被路边的行道树枝叶遮挡,看不清楚。路墩上原来是有反光漆的,人们开车过来的时候就能看到。可是由于缺乏正常的维护,石墩上反光标线已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天暗之后根本看不清楚。
家属了解到,这个路墩是桐乡市交通局为阻止车辆逃费而设立的,由桐乡市公路管理段负责施工和日常维护,由石门镇政府承担养护义务。小闻的家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道路上设置路障,阻碍交通。而桐乡市交通局违法设置路障,并且对设置的标志、标线未尽养护义务,导致标志、标线不明显,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在事故发生之后,家属找到桐乡市交通局、公路管理段以及石门镇政府要说法,并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直未果。于是家属将这3个部门告上了法庭。
公路管理段
应承担责任
桐乡市交通局代理律师表示,在这起案件当中,设置的路墩是为限制超载、超限车辆驶入,用以保护、养护公路的,小闻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了规定,这在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书上很明确。“交通部门为阻止逃费而设置的路墩不是违法的障碍,而是合法的公路附属设施。”该律师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公路管理段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对涉案道路有维修、管理、养护的职责。而桐乡市公路管理段不能证明其所设标志、标线足够明确、醒目,故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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