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8月31日上午11点,乌镇镇浮澜桥村村民袁某在他自己开的轮胎修理店中,给杨某的汽车轮胎进行补胎。在补胎过程中,轮胎突然发生爆炸,袁某躲闪不及,被弹出6米之外,深受重伤,在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途中死亡。
乌镇镇司法所得知信息后,立即介入调解,听取双方的意见。杨某认为,袁某的死亡乃是他修补轮胎时操作不慎造成,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不必承担责任。而袁某的家属则认为,袁某的死亡是因杨某的汽车轮胎质量有问题,以致袁某在补胎时发生爆炸而致其死亡,故杨某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各执已见,争论不休。镇司法所人员分头做双方工作。告知袁某家属,袁某与杨某之间是一种修理合同关系,在修理过程中,杨某不存在损害袁某的事实依据,至于他们提出的因轮胎质量问题,以致在修理过程中发生爆炸,也缺乏法律依据,故杨某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杨某工作,告知虽然该事故他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他应该出于人道主义给死者家属精神的抚慰。经过司法所人员反反复复地做工作,双方终于于当天晚上达成了协议:杨某出于人道主义,补偿袁某的家属10000元。
与此同时,8月31日下午6点左右,乌镇镇又发生了一起死亡事故,乌镇镇五星村村民方某在五星村梅花鹿养殖基地工作时,遭到梅花鹿的撞击,受伤倒地。晚上7点多,方某的家属发现后,立即将方某送桐乡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与鹿场负责人费某在赔偿数额上发生分歧,双方矛盾面临激化态势。
9月1日下午,死者家属及鹿场负责人费某来到乌镇镇司法所,请求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稳定死者家属情绪的同时,又给费某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责任义务。但是,双方在赔偿数额上,还是存在严重的分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过一个下午的调解,虽然双方仍未达成一致,但都有让步的迹象。司法所工作人员眼看成功在即,加班加点,继续做工作。双方终于于当天晚上达成了协议:费某赔偿方某家属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共计232OOO元。
至此,经过司法所人员一天一夜的奋战,两起纠纷都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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