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定金,由于房产公司没有兑现销售推介中承诺的返租协议,并且实际需交纳的购房款比购房发票需交款高出8万元,还被房产公司以违约在先为由拒退定金。近日,濮院工商所为周某讨回了公道,房产公司如数退还了定金。
2009年7月11日,周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位于濮院羊毛衫市场附近的单身公寓,周某就和房产公司商定了相关事宜。合同条款中约定周某欲购买的房子为该公司21号商务楼一套面积为45.07平方米的单身公寓,每平方米单价为5708元,扣除房产公司承诺的返租费用后,周某实际只需支付17.5965万元,当天周某需给该公司1万元定金。签订了房产认购协议,周某按照协议约定,当即交了1万元定金给该公司,该公司出具了发票。7月15日,周某到该房产公司交剩余购房款时,被告知还需交纳的购房款是 25.7259万元,而不是扣除返租金后的17.5965万元,但是该公司出具的正规发票上的数字却还是17.5965万元。周某看到这种情况,感觉有点上当受骗,要求退还购房定金1万元,并拒绝签订购房合同。房产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定金。
于是周某到濮院工商所投诉,接诉后,该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经查由于房产公司的确答应过周某返租可退购房款的承诺,出具的发票是返租款扣除后的价格,违约责任由房产公司承担,不应以周某的定金冲抵违约金,更不能收取佣金。经过多次的调解,该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数退还了周某的1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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