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套牌车牵出“七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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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自己开车免受处罚、少受处罚,他在车上套用了别人的牌照。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让这辆套牌车浮出水面,却一下牵出了7名被告,责任怎么划分,大家各持己见,争锋相对。最近,桐乡法院终于为他们解开了难题。
2007年10月,阿理驾驶着挂冀A31239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途经桐乡市崇福镇,与阿东驾驶的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阿东和车上乘客阿林受伤不轻。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阿理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外,阿理所驾车是套用了别人的牌照,真实车牌应为冀AG2764。阿理是受人雇用,该车实际为阿宅所有,挂靠于新世纪公司。
去年,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乘客阿林的伤已构成九级伤残。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和冀A31239号车的挂靠单位胜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家一起赔偿他21万余元。
然而,审理中,不断有被告被追加进来:冀A31239号车的真实车主阿魁、阿理、肇事车的真实车主阿宅、肇事车的挂靠单位新世纪公司、代阿宅与新世纪公司签订管理协议的阿军。就责任划分问题,大家激辩不已。
事故责任到底在谁?经仔细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肇事车投保交强险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阿林损失。不足部分,因为阿理受雇于阿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阿宅承担。而阿理又负事故全部责任,有重大过错,应当对阿宅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新世纪公司作为肇事车的挂靠单位,对车辆运行有管理责任,也应对阿宅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胜通公司、阿魁,对套牌车不享有控制权和运行利益,阿林没能提供足够证据说明他们在套牌行为中存在过错,所以他们不需承担赔偿。而阿军并非肇事车实际车主,也未控制车辆运行,更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定,阿林可获保险公司和阿宅的赔偿共计19万余元。阿理、新世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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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记者 杨茜 通讯员 童法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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