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企业销售员,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蒋某,出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朱某,销售点负责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近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些案件。据了解,2008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挪用资金案11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20岁刚出头的朱某就成为桐乡某针织公司驻沈阳销售点负责人。上任前,朱某在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里明确表示:不得截留、挪用销售款。然而,成为沈阳销售点负责人后,朱某将原来与公司之间的约定抛到了九霄云外。1997 年至2000年,他采用私自卖现、商场取现、调货取现等手段,挪用公司销售款近17万元,均被挪归个人使用。东窗事发后,朱某与警方玩起了“捉迷藏”,直至去年8月,朱某投案后被执行逮捕。
在市检察院办理的挪用资金案中,类似朱某这样的企业销售人员挪用资金的,不在少数,他们当中有的还将挪用来的资金用于赌博。2005年8月,邱某经人介绍到桐乡某纸管公司上班,他的职务是纸管的销售员。2006年5月,邱某赌博后输了一笔钱,正当他“山穷水尽”时,邱某推销的一笔价值2万多元的货物可以收款了,邱某就偷偷拿了其中的1万多元还了赌债。尝到甜头的邱某一发不可收拾,“刚开始想临时挪用一下,后来越赌越输,越输偷拿的就越多,到最后没有能力将货款上交公司了。”邱某向检察官交代说。2006年上半年到2008年8月期间,邱某共挪用资金9万余元。
还有这样一群人,他们也掌管着单位的资金。“80后”的蒋某是崇福某公司的出纳,同时也是不折不扣的股民。她利用出纳的职务便利,从单位的水电费、押金、董事长资金等账户中直接截留或取现174万余元,全部用来炒股。到最后,赔了金钱又折了自由。
在办案的过程中,检察官们发现,企业的销售人员之所以能挪用销售款,其中一个原因是买卖双方用现金进行结算。另外,有的企业还规定,销售人员收回的销售款可以直接存入销售人员的私人账户上,也就是说,销售款项就由销售人员直接控制,这样一来,很容易导致单位丧失对该资金的所有权。检察机关提醒,要加强销售人员的管理,完善财务制度,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流失。
所属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