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单位故意刁难逼迫怀孕女工辞职,以规避法律制裁。企业如此钻法律空子,给怀孕女工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
怀孕女职工被迫“穿小鞋”
两个月前,李倩(化名)应聘到我市某企业,成为一名员工。谁知,一个月多后,李倩发现自己怀孕了。做母亲的喜悦让李倩迫不及待地把这个好消息告诉周围的同事和朋友。
万万没有想到,事情根本没有想像中那么简单,以后的日子里让李倩“度日如年”。尽管每天照旧上班,但上司不断找她训话、恶意辱骂,故意不给她安排工作,想尽办法给她施加心理压力。无奈之下,李倩只好选择主动辞职。
法律为何管不了单位
单位如此对待李倩,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开除“三期”间的妇女,并且不能安排她们从事重体力的劳动。《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张鹏程解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已经很详尽了。实际上,部分用人单位总是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李倩所在单位从人际关系处入手对其施加心理压力,实际上是变相逼迫她辞职。现在,还有部分用人单位在发现女职工怀孕后,以安排不适合的工作、女职工请假却不批假条等形式,逼迫女职工自己辞职或者造成事实上的自动离职,以达到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
一名资深法官也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单位的上述做法并不违法,虽然明知单位在耍滑头,可要判他违法又没有法律依据。
谁能破解这难题?
“工会可以!工会最大的职能就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目前企业与职工处于明显不对等的地位关系,工会可以作为职工强有力的后盾和企业协调。”业内人士建议。
可工会的意见缺乏法律执行力,一旦企业对工会的意见置之不理,问题又回到原点。张鹏程说,只有当工会的“实力”强大到一定程度,才能够代表劳动者与单位进行交涉和协商。比如只要经过工会确认单位有恶意辞退女工的事件,法院便认可并依法处理。目前法律没有赋予工会那么大的权力,这是法律的空白点,也是维权的空白点。
被采访者均表示,要解决这些困难,除了劳动保障、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以外,更亟须完善和细化劳动者保障的法律规定,也要进一步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的工作职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和职工间的不平等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降低女职工因生育造成企业利益的损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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