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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一赔十”受关注

  一家经销副食品的店家“不小心”卖了过保质期的方便面,结果被消费者投诉。最终,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店家还向其补偿了其他费用。据悉,《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已受理多起“一赔十”食品投诉案。


  吃了过期方便面腹泻 店家“一赔十”


  近日,消费者楚先生和张先生在位于市区“小蜜蜂”附近的一家小副食品店内花6元钱购买了两包康师傅桶装面,没想刚吃下去,两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症状。仔细察看方便面的外包装,原来均已超过保质期5天。在找到店家得不到满意答复时,楚先生和张先生遂向市消协投诉。


  在确认楚先生和张先生所购的桶装方便面属过期食品后,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新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店家向楚先生和张先生“一赔十”,共赔偿60元。另外,店家还补偿了医药费、误工费及车旅费等共计近700元。


  索赔倍数高 放弃维权者减少


  记者从市工商局相关科室获悉,自从6月1日《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由问题食品引起的“十倍赔付”已多次出现。


  “由于可以索赔的倍数提高,放弃维权的消费者越来越少。”业内人士分析,以往,上述消费者遇到问题食品时,按照《消法》只能要求商家“退一赔一”。如果消费金额为6元,消费者只能要求退回6元,再获得6元赔偿。由于索赔金额太少,维权又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很多消费者最终放弃维权。而现在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十倍赔付”,很多消费者因此愿意为小额纠纷和商家较真。


  食品经营者更小心翼翼了


  “食品行业是道德行业,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加强自律,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放心。一旦遇到高额索赔及巨额罚款,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必将付出较大代价。”工商局相关人士表示,这起“一赔十”投诉案给广大食品经营者提了一个醒:销售食品时要天天留意进销货台帐,保质期临近的商品要尽早以降价销售的方式进行处理。严格遵守新《食品安全法》,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一定要及时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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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记者 朱跃红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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