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工伤的黄希凤终于拿到了报销的医药费。原本简单的工伤赔付却经历了不寻常的赔付过程,而这样的波折完全是因为当初自己借用了他人身份证就业造成的。
“应国翠”还是“黄希凤”
2008年9月17日,桐乡市志达纺业有限公司挡车工,四川人“应国翠”在前纺车间为展针机清理废棉时,左手无名指被机器压伤。“应国翠”很快被送往嘉兴荣军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500多元。
2008年10月9日,企业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了“应国翠受伤案件”。厂方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部门派人于2008年12月4日到该公司调查核实。奇怪的是,在做笔录时,“应国翠”说自己40岁,但在厂方留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分明显示她的年龄只有32岁。经验告诉工作人员,“应国翠”可能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于是,在工作人员对照照片、核实家庭地址、心理攻势等策略下,“应国翠”终于承认自己使用了假身份证。她的真实名字叫黄希凤。
冒用身份证难以赔付
事实真相是,黄希凤于2008年9月17日发生工伤,却使用了应国翠这个名字申报,而且所有的医疗收据都是“应国翠”。按照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厂方撤销“应国翠受伤案件”,并建议厂方重新申报“黄希凤受伤案件”。
然而,当时的时间已经是2008年12月4日,黄希凤受伤已经超过了申报工伤30天的期限。一旦超过期限,此期间的医药费将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那么,黄希凤的医药费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是厂方,还是个人?黄希凤很着急,因为她早年离婚,一个人抚养孩子,经济条件很差,近万元的医疗费用让她难以承受。而厂方也因为黄希凤作假一事耿耿于怀,不愿意负责。
就业须使用自己的身份证
黄希凤很为难,多次找到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寻求帮助。怎么办?劳动保障部门经过研究,最终认为应国翠和黄希凤是同一人,黄希凤确实在30天内申报了工伤,只是名字错误,遂调查获知单位确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申报工伤,不属于骗保,并最终同意报销黄希凤的9500元医药费。
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过去也碰到过类似的情况,劳动者最终被企业开除。劳动保障部门建议,劳动者就业时应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不能冒用他人身份证,更不能使用不符合自己年龄等实际情况的假身份证,以免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难以落实,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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